既做到失责必问 又防止问责泛化
我省出台“严肃精准问责二十一条”
“切实履行问责职责”“准确界定问责对象”“强化问责决定执行”“坚持慎重问责”……12月26日,经省委同意,省纪委印发《关于推进严肃精准问责的指导意见》(“严肃精准问责二十一条”),指导全省各级党组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既做到失责必问,又防止问责泛化,激励保护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负责。
该意见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遵循,结合我省问责工作实际,进一步厘清了当前存在的“谁来问责?”“为什么要问责?”“怎样做好问责?”等模糊认识,针对问责主体履职缺位、问责政策把握不精准、问责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清晰明确地指出了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监委及其派驻(出)机构、党的工作机关及职能部门在问责工作中的责任,指导各地各单位准确界定问责对象、准确认定责任性质、准确把握问责情形、准确适用问责方式。该意见从严格问责调查启动审批、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全面客观调取证据、充分听取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等7个环节规范履行问责程序,确保做到调查取证细之又细、定性处理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
为防止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该意见从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坚持慎重问责、坚持精准问责、用好“四种形态”四个方面指导各地各单位综合运用政策策略,激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严肃精准问责二十一条’指导性强、可操作性强,紧盯权力运行各环节,充分体现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必将有力推动领导干部进一步知责、负责、守责、尽责,推动政治生态不断优化。”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李斌雄表示。(杨宏斌、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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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建设 严肃精准问责
——关于“严肃精准问责二十一条”答记者问
近日,湖北省纪委印发《关于推进严肃精准问责的指导意见》(“严肃精准问责二十一条”,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总体考量是什么?
答: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习近平总书记对问责工作高度重视,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特别强调,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2016年7月,党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2019年8月,党中央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予以修订,着力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推进严肃精准问责,省纪委监委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报经省委同意,印发全省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指导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问责条例》为遵循,围绕着力解决当前问责工作中存在的问责主体履职缺位、问责政策把握不精准、问责程序不规范以及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对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提出明确要求,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同时促进全省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负责,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制定《指导意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督促坚定自觉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通过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保证。二是推进严肃精准问责的现实需要。问责工作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工作落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利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必须着眼于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依纪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严格程序和审批,严格工作标准和要求,确保问责权正确规范行使。三是激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重要举措。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慎重问责、精准问责,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精准把握政策和策略,进一步激发全省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问:请问《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共五部分21条,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压实问责政治责任。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党的工作机关切实履行问责主体责任,纪委监委充分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第二部分,把握问责工作重点。对实践中存在问责对象、责任性质、问责情形及问责方式等把握不准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第三部分,规范履行问责程序。落实《问责条例》要求,对问责程序中主要环节进行明确和说明,强调问责启动、调查、审批、执行等环节,用严格的程序要求保障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第四部分,综合运用政策策略。强调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和我省容错纠错机制,提出慎重问责、精准问责的要求,对接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确保问责“三个效果”的统一。第五部分,强化日常督查指导。要求严格监督检查、纠正不当问责、深化以案促改,推动问责工作取得实效。
问:请问《指导意见》对严肃精准做好问责工作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一是进一步明确问责主体职责。针对少数地方和部门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问责主体发挥作用不平衡,纪委“唱独角戏”的问题,《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强化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在问责工作中的责任担当,突出纪委的监督专责,强调财政、审计、统计、环保等职能部门职责,督促各类问责主体齐抓共管,形成问责工作合力。二是进一步明确问责对象。强调问责对象是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普通党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违纪违法行为,应追究其直接责任。实践中注意分清追责对象与问责对象,准确界定承担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和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防止把问责混同追责,导致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三是进一步明确问责程序。针对少数地方和部门在实践中问责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等问题,《指导意见》重申问责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环节程序要求,规定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等,强调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四是进一步明确对不当问责的申诉、纠正和追责。针对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在问责实践中存在的只问责不负责、滥用问责、向下推责等问题,《指导意见》建立问责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等,强化对问责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增强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问:请问如何把握好严肃问责与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二者之间的关系?
答: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要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要束缚干部手脚。《指导意见》设置综合运用政策策略部分,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严肃问责、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又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分类处理。一是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严重失职失责,对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必须动辄则咎,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促进履职到位,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一方工作的作用。二是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强调一体运用《问责条例》中不予、免予问责情形及我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中可以容错的情形,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三是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重申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指导意见》通过着力提高党的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树立鲜明的干事创业导向,努力推动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问:请问如何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下一步,省纪委监委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问责工作的重要意义,多措并举,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一是切实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在《指导意见》基础上梳理问责工作流程,立足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程序,研究出台《湖北省纪委监委机关问责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与《指导意见》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构建起规范问责工作的制度体系。二是切实加强学习培训,将《指导意见》《工作规程》作为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强化宣传解读力度,确保各级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纪检监察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指导意见》《工作规程》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提高问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三是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采取自查自纠、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近年来办结的问责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及时督促纠正。四是切实加强协作联动,积极与财政、审计、统计、环保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跟踪了解问责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责条例》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的有效机制,推进问责工作更加规范高效。(杨宏斌、胡佳)
短评
让问责有力度有精度有温度
我省近日出台的“严肃精准问责二十一条”,让问责有力度、有精度、有温度,条条是干货。
它是“推进器”,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推动该条例在湖北进一步落实落细落地。
它是“路线图”,为我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监委、党的工作机关等严肃精准问责指明了路径。
它是“工具箱”,细化制度措施,为严肃精准问责提供了操作性强的方式。
问责工作,富含辩证法。这二十一条就体现了辩证法。
一方面,体现了“严”的力度,对履责不力、失职失责者,“该出手时就出手”。
另一方面,体现了“准”的精度,将问责的“板子”打准打实。
同时,还体现了“爱”的温度,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激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我们坚信,只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问责利器一定会成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优化政治生态的利器。(杨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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